首页 /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经纪人管理第四十七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强业务权限管理,对于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的经纪人,及时调整或终止其业务权限,变更或注销其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信息。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