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在每年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弥补经营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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