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风险管理第四十四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在每年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弥补经营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