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风险管理第四十三条货币经纪公司以现金资产等存在的资本金必须至少能够维持3个月的运营支出。货币经纪公司不得将资本金投资于非自用的固定资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