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对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市场开展的经纪业务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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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