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对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市场开展的经纪业务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