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报告、控制和缓释各类风险。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