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自然人不得擅自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变相从事货币经纪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货币经纪”字样。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