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自然人不得擅自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变相从事货币经纪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货币经纪”字样。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