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二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强服务价格管理,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原则,接受客户委托的交易意向报价不得包含佣金。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