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十八条在交易双方未明确表示成交意向前,货币经纪公司不得提前透露交易各方的身份信息。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