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十七条货币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报价时,应当与客户确认交易要素和交易条件。交易意向达成后,货币经纪公司应当立即与交易各方进行确认。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