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在提供经纪服务前,应当确认金融机构已获得相关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金融机构的交易人员已取得开展相关金融交易的授权。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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