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十六条货币经纪公司在提供经纪服务前,应当确认金融机构已获得相关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金融机构的交易人员已取得开展相关金融交易的授权。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