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十四条货币经纪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