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二)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三)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四)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五)境内外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六)向主管部门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估值类机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 (七)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