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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