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