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9月4日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