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参照本办法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规定执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