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参照本办法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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