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