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建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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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