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