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人员对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时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