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供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年审报告等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