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业务经营状况; (三)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 (四)管理和内部控制; (五)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业务经营状况; (三)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 (四)管理和内部控制; (五)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