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业务经营状况; (三)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 (四)管理和内部控制; (五)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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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