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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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