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换发资格证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破产、解散和关闭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注销资格证书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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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