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七)投资各方在所在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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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