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动态评估

第二十二条

动态评估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市级初审、省级审核、部级评估”程序进行(中央管理企业直接进行部级评估)。

(一)企业自评。实施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总结动态评估期工作情况,并于每个动态评估期末年的6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报告格式参照附件3)报送市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

(二)市级初审。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示范工程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后,于评估期末年的7月底前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三)省级审核。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市级初审后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后,于评估期末年的8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部级评估。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专家评议等形式,形成评估结论。对于动态评估期评估合格的示范工程,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保留其命名;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示范工程,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整改要求通报示范工程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督促相关示范工程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公告取消其称号,不再享受示范工程相关政策,不得再以示范工程名义开展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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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