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复核,确认验收结果后,联合公布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和实施企业名单,并命名“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对于未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验收意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督促相关示范工程限期整改,实施企业须在1年内完成原定创建目标及有关整改工作,并再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创建资格: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导致示范工程不再满足原定创建目标和示范效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