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创建期满申请验收的项目开展验收,验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施企业按照验收要求开展自查评估。经评估后达到验收条件的,向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项目自查评估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须向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验收,经省级部门审核并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通过材料审核、实地勘察等方式对实施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形成推荐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需延期的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三)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验收。组织专家通过实地勘察、查阅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等形式,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意见。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开展验收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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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