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确需对示范工程实施内容、考核指标、实施期限、参与企业等进行变更的,实施企业应在示范工程创建期结束前半年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央管理企业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书面变更申请应包括:

(一)变更的内容;

(二)变更的理由;

(三)承诺变更后不影响原定示范效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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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