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创建期为三年,在创建期内,实施企业应按照申报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开展创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