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示范工程创建期为三年,在创建期内,实施企业应按照申报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开展创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