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执法用语规范

第十三条

执法用语应当规范、文明、准确。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不得使用粗俗、歧视性、侮辱性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通过含糊、敷衍的用语诱导和推卸责任等。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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