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执法用语规范
第十三条
执法用语应当规范、文明、准确。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不得使用粗俗、歧视性、侮辱性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通过含糊、敷衍的用语诱导和推卸责任等。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法用语规范
执法用语应当规范、文明、准确。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不得使用粗俗、歧视性、侮辱性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通过含糊、敷衍的用语诱导和推卸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