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侵权制品; (五)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 (六)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国家版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侵权制品; (五)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 (六)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