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三十九条

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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