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三十九条
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版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行程序
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