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执行程序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