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版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