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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