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时,罚款数额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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