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及损害后果等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版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