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处罚程序第二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