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二)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 (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五)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版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二)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 (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五)其他有关法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