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有关物品应当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分别交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由现场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注明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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