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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