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处罚程序第十八条办案时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检查、勘验笔录。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