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涉嫌侵权的网站服务器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 制定机关
- 国家版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