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于发现情况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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