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处罚程序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