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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