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问题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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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