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永久公开。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公开的起始时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失信记分决定的时间。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管理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永久公开。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公开的起始时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失信记分决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