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及时变更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两家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 (四)技术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委托合同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九)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十)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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