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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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