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问题、编制质量问题,或者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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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